星闪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1-0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参照GB/T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制定星闪联盟标准编制程序及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星闪联盟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在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联盟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星闪联盟标准主要涉及SparkLink无线短距离通信技术以及相关产品的开发设计、测试认证市场推广等领域。联盟鼓励会员单位积极参与标准制定相关活动。

第四条 星闪联盟标准编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需求引领、行业问题导向。针对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利用最新技术创新,满足市场多元化需要,将科技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标准,促进产业发展,构建产业生态;

(二)广泛参与、公开透明、自愿采用;

(三)发挥技术创新联盟的优势,重点关注新兴技术领域的标准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星闪联盟理事会(下文简称“理事会”)是标准化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负责把握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以及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审议并发布联盟团体标准。

第六条 星闪联盟专家委员会(下文简称“专家委员会”)为标准化活动提供技术评审及技术咨询,并为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提供专业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星闪联盟需求与标准组(下文简称“标准组”)负责各项标准内容的制定和修订,包括需求征集、立项、工作计划、起草、审议和复审等,确保标准技术内容的合理性、完备性和先进性。

第八条 星闪联盟测试认证组、智能汽车产业推广组、智能家居产业推广组、智能终端产业推广组和智能制造产业推广组等联盟其他工作组负责将标准化需求导入到标准组共同推动形成团体标准

第九条 星闪联盟秘书处(下文简称“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标准项目的提案、立项、起草、审议、报批、发布、修订、复审等程序和实施工作,日常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过程文件和重要工作文件由秘书处归档。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按照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程序(附件 1)进行。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遵循三稿(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草案送审稿、团体标准草案报批稿)三审制度。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构成。标准代号由团体标准标志字母加星闪联盟英文名称缩写构成,为“T/XS”。顺序号按照发布时间依次编号。

第十三条 与其他社团(如QQQQ)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如“T/XS XXXXX.XX-XXXXT/QQQQ XXXX.XX-XXXX”。

第一节  提案立项和起草

第十四条 标准组定期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报工作。对于急需的项目,标准组收到后随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标准组成员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团体标准的立项。联合申请立项应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立项申请材料应提交至标准组,包括以下材料: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 2)。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 标准组对立项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从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如无单位对立项项目存在异议,即可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起草等后续工作;对于存在异议的立项项目,标准组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处理异议,最长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仍不能协商一致的项目可进行表决,赞成票为有效票的3/4(含)以上,视为通过,弃权票不计入有效票数。

第十七条 秘书处将立项审查结果提交专委会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理事会报备,并发布立项公告。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以下简称“标准起草组”)原则上由牵头单位负责组建,其中牵头单位不宜超过3家,成员至少由2家单位组成。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组应在收到立项通过通知后的1个月内,启动标准制定工作

标准起草组应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根据充分讨论的结论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的起草工作。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时间最长为12个月,具体以计划时间为准。如在计划时间内无法如期完成,应及时上报标准组调整计划。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经标准组确认同意后,由秘书处向星闪联盟全体成员单位发送征求意见通知。

第二节 征求意见和送审

第二十一条  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30日。

第二十二条 标准起草组汇总和处理反馈意见,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 3),对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成熟后形成团体标准草案送审稿。

第二十三条 标准组应将团体标准送审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送审材料应包括:

(一)团体标准草案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附件4);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送审材料提交后1个月内,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审查小组,对团体标准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审查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附件5)。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进行表决,审查小组赞成票为有效票的3/4(含)以上,视为通过,弃权票不计入有效票数。秘书处应将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书面记录在案。审查未通过的,由审查小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标准起草组应认真处理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

第二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由标准起草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成熟后形成团体标准草案报批稿

第三节 报批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报批由理事会审议,标准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表;

(五)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四节 批准、发布和复审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联盟正式发布。

第三十条 对于团体标准发布后的一般技术问题,可以通过星闪联盟标准技术修改单(附件6)形式进行修订。标准组决定修改单是否接受,并在专家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开始实施3年后,星闪联盟应及时对团体标准进行重新审查。团体标准复审由秘书处提出,标准组负责技术修订和审查,最终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审核。复审结论由秘书处发布复审公告。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暂不支持标准快速流程。

第五节 团体标准项目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已经通过立项的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遇到重大问题,导致计划无法进行或两年内未完成发布的,经协商可进行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星闪联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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