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星闪无线短距通信联盟章程

2024-0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国际星闪无线短距通信联盟,中文简称为“国际星闪联盟”(英文名称为 International SparkLink Wireless Short-Range Communication Alliance,英文简称为 International SparkLink Alliance,英文缩写为 iSLA)。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各国和地区的行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司企业等自愿组成的,专注于推动无线短距通信产业发展的国际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立足全球视野,推动技术创新、服务行业发展,构建先进完善、共赢共进的新一代无线短距通信产业生态。

本联盟遵守登记地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住所设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无线短距通信技术研究并制定标准规范;

(二)开展测试认证和商标授权等工作;

(三)聚合无线短距通信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推动联盟创新成果的应用示范和商用;

(四)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推动标准和产业的国际化;

(五)促进联盟会员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联盟单位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举办其他符合联盟宗旨,有利于无线短距通信产业生态发展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二)拥护本联盟章程;

(三)在无线短距通信领域具备一定影响力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二)经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可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加入联盟、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联盟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从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联盟,再次申请加入联盟需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十四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5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八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三)批准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的选聘和解聘秘书长的议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

理事单位因特殊原因调整单位代表应向联盟提出书面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除第(二)、(三)、(五)项以外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无线短距通信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事宜。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一位副理事长或由常务理事会从副理事长中推选一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联盟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建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交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联盟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登记地国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登记地国有关规定并参照相关国际通行规则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任何成员不得侵占和私分,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登记地国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19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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