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闪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20-11-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星闪联盟既定的宗旨,规范联盟知识产权相关事宜,根据《星闪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联盟制定及实施技术标准、版权、商标和标识的整个过程。

第二条本办法与联盟章程是联盟工作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联盟所有会员。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管理办法中的词语定义如下:

1. 会员:指《星闪联盟章程》第十条所规定的组成联盟的所有会员单位。本管理办法中的会员包括会员及其关联者。

2. 关联者:是指与会员有如下关系的法律实体;

——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会员;

——与会员同处于另一个法律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下;

——被会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

这些关系存在于该持有或控制的存续期间。

持有或控制通过如下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存在:

——拥有超过50%有选举权的股份;

——虽然拥有不超过50%有选举权的股份,但根据章程或协议有实际决策权;或

——通过其他方式有权选举或任命董事或其他类似职责人员,且根据章程或协议有实际决策权。

但,按照法律履行职责的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或仅仅是通过按照法律履行职责的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以及其持有和控制的与会员相联系的任何法律实体除外。

3. “标准草案” 是指联盟工作组提出的建议或文件草案,且标题为“标准草案”的。

4. “最终标准”是指:根据《星闪联盟章程》(第五条)中所定义“联盟任务是推动SparkLink技术创新和产业生态,承载智能汽车、智能家居、智能终端和智能制造等场景应用,满足极致性能需求”的要求,由星闪联盟工作组制定,并由星闪联盟理事会批准颁布的标准草案以及由星闪联盟工作组制定,并由星闪联盟理事会批准颁布的标准的最新版本。

5. “符合部分”仅指获得联盟认证的产品或服务中执行并符合最终标准的相关规范性要求的特定部分,这些规范性要求应当在最终标准中明确公开,并且其目的是为了使产品或服务能够实现该最终标准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6. “必要权利要求” 是指根据授权或公布专利的所在国法律,被实施最终标准的符合部分不可避免地侵犯的该专利中的某一权利要求,且仅限于该权利要求。

专利的某一权利要求不可避免地遭到侵犯,是指该侵权行为不可能在实施最终标准时通过采用另一个技术上可行的不侵权的实施方式予以避免。

必要权利要求不包括,并且许可也不适用于: (1)不符合上文规定的其他权利要求,即使该权利要求包含在同一项专利中;(2)在最终标准文档中规范性引用其他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同时遵循其他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的权利要求;(3) 制造或使用符合最终标准文档的任何产品、服务及其部分时可能必须用到的实现技术,但该技术没有在该标准文档中被明确描述。

7. “专利”是指许可人拥有的有权许可的,在任何国家授权的任何专利、可执行的发明证书、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公开的任何可执行的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申请,但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和外观设计登记。

8. 被许可人:指经专利权人的直接或间接授权,获准实施权利人之专利的必要权利要求所覆盖的符合部分的法律实体。

9. 许可人:就所拥有的必要权利要求向被许可人提供许可,以允许被许可人实施必要权利要求所覆盖的符合部分的法律实体。

10. “提案”是指以书面(包括电子媒体)形式向某一联盟工作组正式提交的任何材料、建议和其他相关提交文件,用于提议某一标准草案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或对标准草案或最终标准进行补充或修订。

11. “参与具体标准制定工作”是指会员正式申请并且得到批准,在工作组完成某一标准草案前,该会员可以参加、提出提案或以其他方式接触到工作组的工作,而不管该会员是否事实上参加、提出提案或审阅了工作组的工作。

12. 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ion)是指公平合理非歧视。

13. FRAND-RF(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ion, Royalty Free)是指公平合理非歧视且无偿许可。


第三章有关专利的规定

第四条      本知识产权政策提供专利许可的所有承诺应当适用于实施符合部分的所有被许可人,并且应当就提供许可的许可人所拥有的必要权利要求向被许可人提供全球范围的、不可撤销的许可,以允许被许可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符合部分。

           对于承诺基于对等原则,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的(FRAND)原则提供许可的许可人,该许可人应当根据FRAND原则与被许可人就许可费进行协商,而不应当对善意的被许可人寻求禁令救济。            对于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的(FRAND)原则声明的必要权利要求,在确定合理许可费时,应当考虑该必要权利要求对符合部分的价值增量。如果该符合部分包含部分组件,实施该必要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对该部分组件没有直接产生价值贡献,或该部分组件并未实施该必要权利要求,则合理的许可费的收费基础不应当包含该部分组件。

第五条 会员在签署“联盟会员加入承诺书”的同时,应当书面选择其默认的许可义务。如果会员没有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第七条“提案”, 第八条“审阅期”)另行做出选择,则该默认的许可义务将适用于该会员拥有或控制的所有涉及本联盟的必要权利要求。

会员可以选择的默认的许可义务包括:(a)基于对等原则,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且无偿许可(FRAND-RF)的原则提供许可;(b)基于对等原则,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的(FRAND)原则提供许可。

第六条      会员应该根据诚信原则,在如第十条所述的其实际知晓的范围内,就可能包含必要权利要求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及时向联盟进行披露。

第七条 会员在向联盟提交提案时,根据诚信原则,应在如第十条所述的其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就该提案中所包含的必要权利要求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进行披露,而不论包含该必要权利要求的专利和专利申请是否由该会员拥有或控制。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提案,联盟可以不予考虑将该提案所涉及的技术纳入标准。对于因为该会员提出的特定提案得到最终标准的采纳而包含在该特定提案中的与该最终标准(以及后续最终标准的某些部分,这些后续最终标准的部分必须是为了向前兼容采纳该特定提案的最终标准所必需的,也仅限于该最终标准要求向前兼容的部分)有关的该会员拥有或控制的必要权利要求,该会员将就包含该必要权利要求的专利或专利申请,选择第五条规定的两个选项中任选一种,按照联盟的要求进行声明。

第八条 本联盟标准的最终草案正式发布之前,应给予所有会员不少于三十天的审阅期,以便会员就该标准草案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全面审阅,会员应该根据诚信原则,在如第十条所述的其实际知晓的范围内,就可能包含必要权利要求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在审阅期或联盟规定截止日期前向联盟进行披露。

除非会员已经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在提案同时承诺了该提案所包含的该会员的所有必要权利要求的相应的许可义务,会员可以在审阅期截止日之前就该标准草案中一个或多个特定必要权利要求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做出披露,并在第五条规定的两个选项中任选一种,按照联盟的要求进行声明。

如果会员在审阅期截止日之前没有做出声明,将适用该会员的默认许可义务。

第九条 会员可以针对所披露的特定的必要权利要求承诺提供比其默认许可义务更优惠的许可。许可方式优惠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基于对等原则,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且无偿许可(FRAND-RF)的原则提供许可、基于对等原则,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FRAND)的原则提供许可。

第十条 会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办法中的披露义务,如第六、七和八条,该披露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会员进行专利检索,而仅以会员派出参加标准制订工作的人员个人所知为基础。会员不得故意向上述人员隐瞒相关事实,并应承担上述人员未能履行披露义务的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对非会员拥有或控制的必要权利要求的处理:

1. 会员发现联盟以外的第三方专利权人拥有本标准所涉及的可能必要的权利要求,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及时向联盟披露;

2. 被披露的专利经评审后确定可能为必要权利要求时的,联盟应请第三方专利权人做出不可撤销的专利实施许可的书面声明,承诺按照FRAND条款或更优惠的条款许可采用该标准的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如果无法就该可能的必要权利要求取得上述许可承诺,应当对该标准草案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二条 会员在承担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义务的前提下,有权就其专利独立地进行非独占、非排他的专利许可。

第十三条 所有会员同意,除了本知识产权政策中明确约定应提供的许可外,本知识产权政策并不构成会员就任何知识产权的许可、豁免或其他权利对任何其他方的授予或提供,不论是以直接或暗示、禁止反悔或其他的方式。

第十四条 会员不得为规避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许可义务之目的而转让其必要权利要求。会员向第三方转让含有必要权利要求的专利时,该转让应受到该会员按本知识产权政策已经承担的许可义务(如果有的话)的约束。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对等原则是指:当被许可人拒绝就其拥有或控制的必要权利要求向已经做出许可承诺的会员提供许可时,该会员可以就其必要权利要求不向该被许可人提供许可或终止已经授予该被许可人的许可。当被许可人就其拥有或控制的必要权利要求不同意按照同等许可条件向已经做出许可承诺的会员提供许可时,该会员可以按照优惠级别更低的许可条件向被许可人提供许可,但该会员提供的许可条件的优惠级别不应低于该被许可人提供的许可条件。会员的上述行为不应被视为违背其根据本办法做出的承诺。本条中的许可条件,按照优惠级别从高到低的顺序,包括:

(a)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且无偿许可(FRAND-RF)的原则提供许可;

(b)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的(FRAND)原则提供许可;

(c)不提供许可。

第四章有关版权的规定

第十六条 会员同意,就其提交给联盟的任何享有版权的资料,除非明确表明不愿授权联盟在标准文本中采用,一旦该资料最终被联盟标准文本所采纳,联盟有权在全球范围内仅为标准文本的制作、发布目的以复制、修改等方式使用该资料,该授权为全球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免费的。

           如果会员知晓其所提交的资料中包括第三方版权,会员需在提交资料时知会联盟。

第十七条 联盟制定的标准文本的版权归联盟享有,未经联盟同意,任何会员均不得出版或发行标准草案或最终标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或其他任何演绎作品。

第五章有关商标和标识的规定

第十八条 联盟相关标识由联盟享有所有权并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联盟相关标识根据使用范围以及标识作用的不同,分为联盟标识和产品认证标识两类。

第二十条 加入联盟的会员,在遵守联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对外宣传推广活动中、公司网站上使用相应的联盟标识,用以表明该联盟的会员身份。

第二十一条 所生产的产品通过联盟认证机构认证的厂商,可以在与联盟或其指定的实体签署基于合理和非歧视性原则的商标授权使用协议的前提下,在其产品、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及产品广告上使用产品认证标识。

第二十二条  联盟作为商标权人有权对使用产品认证标识的产品进行抽检,对于抽检发现不能满足产品认证要求的产品,联盟有权要求生产该产品的单位限期提交新的产品样品进行认证,若认证结果仍不合格,联盟有权立即终止与该厂商签署的商标授权许可协议。

第二十三条 联盟有权对联盟相关标识进行变更或修改。

第六章许可义务的存续

第二十四条 1、会员根据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提供许可的承诺在会员终止或撤销其在联盟的会员资格之后对于下列必要权利要求仍应继续有效:

(1)与该会员就并入某一最终标准的任何版本的标准草案提出的提案有关的任何必要权利要求,条件是提供许可的承诺仅限于该标准草案,以及最终标准中为了向前兼容该标准草案所必需的部分;

(2)该会员的与并入某一最终标准的任何版本的标准草案有关的其提案之外的任何必要权利要求,条件是该标准草案在该会员的联盟会员资格存续期间可供其审阅,且该会员或前会员应有权在该标准草案可供审阅之日起三十天内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做出声明,并且提供许可的承诺仅限于该标准草案,以及最终标准中为了向前兼容该标准草案所必需的部分。

2、如果联盟解散,会员同意在解散后(根据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就必要权利要求提供许可,但仅限于该会员在解散之前有义务提供许可的最终标准;

3、与某一后续最终标准有关的必要权利要求,但仅限于与该最终标准以下部分有关的必要权利要求:(1)该部分是为了向前兼容,且在该会员的联盟会员资格存续期间被采纳的某一最终标准所必需的;(2)该会员就在先采纳的该最终标准对该必要权利要求已经承诺了许可义务。

除本条明确规定之外,撤销或终止会员资格的会员没有义务许可任何其他必要权利要求。

所有义务根据本条规定对一个或更多的必要权利要求提供许可的会员仍然有权享有第十五条规定的互惠性权利。

第二十五条 会员资格终止、联盟解散、或者本管理办法终止的,对于会员在此之前已经授予的专利许可没有任何影响,除非有关的专利许可合同另有约定。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 对本知识产权政策的任何修改必须遵循联盟章程的有关规定。会员应当有至少三十天时间以决定是否接受有关修改(“接受期”),该期间自会员接到有关修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如果在审核期满时联盟未收到会员的书面通知,将视该会员已接受该修改版本。所有通过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接受修改版本的会员均需签署会员承诺书予以确认。在接受期结束之前退出联盟的任何会员不受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政策的约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联盟理事会通过后自2020年11月28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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